借用他人资格买房时的房子归属问题
来源:燕郊律师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5日
房产律师讲述如何处理指名买房?
借款名人根据合同要求登记人(知名人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予以支持。但由于登记人债权人被查封或其他原因,或者排除善意交易涉及的第三人利益,无法依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
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协议以名义登记的。主张要求登记人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予支持;
单独向登记人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解释:根据江苏高院的上述回答,律师认为,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就是借名买房,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确认权利,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无独有偶,北京高院也有类似的回答:
例如,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高静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规定:“知名人士被知名人士(登记人)作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属于他的,法院应当向其说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诉讼,并要求知名人士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但当被借名人的房子因债务问题被查封时,被借名人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由于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印章被查封之前,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法院显然无法支持。
这也是名义买房的法律风险之一。
因此,在有证据证明双方未以借款名义买房的情况下,借用名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应表述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将位于# #号房的房屋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2.受理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何应对实名购房时规避房地产调控的政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出如下答复: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人民法院不会以其为实际买受人为由支持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
解释:显然,人民法院并不支持实际买受人借名义购房逃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诉求。虽然回答中没有说明“不支持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从本文单独列举可以看出,法院处理这种情况的判决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2017]22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在房地产市场的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安全的传导和影响。统一规避国家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如实名购房等的裁判标准,引导房地产交易回归住宅物业。”
虽然《意见》第十八条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但从“规避”和“返还”两个词的情感色彩来看,严格监管的倾向是明显的。事实上,法院内部已经形成了意见,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名义买房,合同将无效!
这就意味着,那些以名义买房逃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人,那些声称以名人名义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房地产专业等级手续的人,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也意味着如果为了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而实名买房,房子不一定是名人借的!
以上是燕郊律师的相关内容的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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